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告:岳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岳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告:金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告:金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告:金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告:岳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岳某1诉被告岳某2、岳某3、金某1、金某2、金某3、岳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岳某1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1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岳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志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星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