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钧,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芒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鲁敏因与被申请人魏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2民终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鲁敏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鲁敏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敏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康建强 审判员 吾尔古丽·吐尔逊 审判员 王甜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