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某,男,其他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绍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