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全威,四川蒲江县人。
被告李国平,山西洪洞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全威诉被告李国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全威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号牌为冀F9724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全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李国平号牌为冀F9724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