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宁爱车汽车用品批发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金仙路**。
经营者:陈延东,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南乡东塘村洋尾**。
被告:李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审理经过
原告景宁爱车汽车用品批发店与被告李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景宁爱车汽车用品批发店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宁爱车汽车用品批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景宁爱车汽车用品批发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