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37400885A。
法定代表人:毛兴冬,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温晓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建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金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晋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温晓华、王建东、白金哲、崔晋豫、何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11日,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自行协商另行解决,暂不要求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