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静波,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张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魏静波与张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02民初81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昭支付申请执行人修理费282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昭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张昭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本院于2021年2月14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张昭的财产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昭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不能足额支付案款,我院于2021年3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昭名下的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2、我院于2021年2月20日向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协助查询通知书,经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昭名下无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昭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于2021年4月13日查封,但至今未找到该车辆踪迹,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昭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昭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不予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