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昔阳县人,现住昔阳县。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昔阳县人,现住本村。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雪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颖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