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翔翼西街农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科,翼城县南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翼城县新虎威矿山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里砦镇老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翼城县新虎威矿山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原告翼城县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翼城县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翼城县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