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南路香洲名都17栋1单元304室。
法定代表人:彭孝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孟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湘运保养厂宿舍。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告:刘金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洞口县人,住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濠河村鱼卡组。
第三人:岳阳长江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与营盘岭路交叉口西北路角1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文、第三人岳阳长江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正在与被告、第三人进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征收5元,由原告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