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单静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121015019935J,住所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桥高速路出口3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赵兴奎,任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镡宇,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青海建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3108091638,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上新庄镇加牙村**。
法定代表人徐兵,任青海建峰钢结构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文,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青海海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059110204Y,住,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宁张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海荣,任青海海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顺,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静静诉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中,原告单静静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递交行政撤诉申请,称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主动履行法定监察职责,其诉讼目的已达到,现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静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单静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单静静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静华
审判员 贾存平
审判员 管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祁文华
书记员 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