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祝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珍,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沂商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莒县浮来山镇田家店子社区工业园路以西、东盛橡胶公司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C28W93D。

法定代理人:夏文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孔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知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宁海知豆电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储家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168982401。

法定代表人:鲍占永,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台州金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二环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AKTFF6B。

法定代表人:张红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兰州光辉货运信息部。

经营者:韩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祝奎与被告山东沂商物流有限公司、孔辉、知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台州金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兰州光辉货运信息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祝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运费14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通过第三人兰州光辉货运信息部与被告山东沂商物流有限公司签署《货物运输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被告知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10台电动车由兰州新区运送给被告台州金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运费14000元,付款方式为回单收到打卡。2018年5月31日原告持被告山东沂商物流有限公司签发的“知豆商品车承运单”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被告台州金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货后在承运单收货单位处加盖公司公章,原告随即将该回单寄送给被告孔辉。该运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付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本案中所有被告仅山东沂商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在莒县,具体地点为莒县浮来山镇田家店子社区工业园路以西、东盛橡胶公司以北,但该地点既非系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亦非该公司经营活动场所,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山东省沂南县,且该公司涉及多起诉讼、执行案件管辖法院均为山东省沂南县法院,故莒县既不是运输合同履行地亦非被告住所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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