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董哲驿,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县,满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09)铁刑二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哲驿犯X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追缴全部犯罪所得。董哲驿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辽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辽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5)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919号、辽07刑更14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八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21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哲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7月份,罪犯董哲驿获执行机关表扬6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载卷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董哲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因素,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董哲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至2029年8月1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