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中琴,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建波,四川蜀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审理经过

康中琴与王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康中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琰支付借款本金150873元及逾期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16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2163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后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琰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对其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但查控结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王琰的户籍地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王琰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5月17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康中琴,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琰的其他财产线索,亦不知被执行人的下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经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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