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赛玻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莲三街13号A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何朝阳。
被执行人:成都三利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普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万成。
被执行人:成都三利亚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营业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莲湖村利莲路2号B栋1楼、2楼。
负责人:丁愉达。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0)粤1973民初8120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7月6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款49794元,并负担受理费1044.85元。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另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三利亚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存放在东莞市塘厦镇莲湖村利莲路2号B栋内的一批机器设备进行拍卖,该批机器设备暂未拍卖完毕。本院另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成都三利亚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7757.73元;本院另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成都三利亚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88961.18元及被执行人成都三利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248.8元,以上扣划得款合计1703967.71元,待上述机器设备拍卖完毕后再进行统一分配。经查明,被执行人成都三利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正由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已于2021年6月23日向该法院申报债权。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