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毓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康现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邱毓梅与被告康现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毓梅、被告康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邱毓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24%年利息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3日,****(已故)与被告约定合伙投资理财产品,****出资10万元,被告承诺****一年期收益不低于30%,所有亏损由被告承担,双方签订《合伙投资协议》。2017年1月25日,被告再次提出合伙投资理财产品,****再次出资10万元,承诺每年不低于年息30%,所有风险由被告承担。****分别将20万元转至被告指定尾号为7859的银行账户,履行了付款义务。2018年1月****因疾病医治无效死亡,原告邱毓梅系****的配偶,依法继承上述债权,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等方式催要,被告承诺还钱,但是以暂时没钱、需要赚钱再还等借口迟迟不肯偿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康现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同意偿还20万元,不同意偿还利息。这笔款项已经投资到山东元邦投资公司了,该公司2018年就出事了,我们一直在上访。2018年和2019年,我就已经没有收入了。利息我付不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康现平承认原告邱毓梅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邱毓梅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主张已经将涉案款项投入涉嫌犯罪的案外某公司,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因此,涉案纠纷可以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原告作为****继承人之一,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所得款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被告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有书面协议为据。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康现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投资款20万元交付原告邱毓梅作为****继承人的代表收执保管; 二.被告康现平承担逾期偿还上款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同上述投资款一并交付原告邱毓梅作为****继承人的代表收执保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被告康现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按期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洪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