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

负责人李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丽。

案由

案由:信用卡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诉被告陈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招商银行未提交被告陈丽的有效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此,招商银行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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