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
拟稿:
原告:占丰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詹某。
法定代理人:徐娇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系原告詹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心如,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君伟,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慈凤路252号(温州家具市场二区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诸葛琴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浙江浙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仁义,浙江浙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占丰林、詹某与被告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占丰林、詹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占丰林、詹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