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桦南县新华邦卉化肥农药店,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农药大市场41号厅。
经营者:荣长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王鹏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告:冷象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审理经过
桦南县新华邦卉化肥农药店与王鹏祥、冷象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桦南县新华邦卉化肥农药店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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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桦南县新华邦卉化肥农药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桦南县新华邦卉化肥农药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