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林仁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陈和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周武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贵州修文禾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双月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陈和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3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强制执行林仁华、陈和文、周武强、贵州修文禾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罚金刑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林仁华缴纳罚金140000.00元、陈和文缴纳罚金130000.00元、周武强缴纳罚金130000.00元、贵州修文禾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缴纳罚金500000.00元,2020年06月04日,林仁华、陈和文、周武强分别缴纳罚金10000.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02月08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2月08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林仁华无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无大额保险现金价值,无大额银行和网络银行存款,其持有xxx县xx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经调查该公司已注销,其有牌号为闽A×××××号车辆,经反馈该车辆已强制报废;被执行人陈和文无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无大额保险现金价值,无大额银行和网络银行存款,其持有贵州xxxx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股份,经调查该公司已未经营,其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武强无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无大额保险现金价值,无大额银行和网络银行存款,其持有贵州xxxx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股份,经调查该公司已未经营,其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贵州修文禾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无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无大额保险现金价值,无大额银行和网络银行存款,有牌号为贵A×××××号车辆一台,经反馈该车辆无法查封。
二、2021年02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全部履行义务。
三、2021年03月0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居住地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贵州修文禾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已未经营。
四、2021年02月18日,本院向贵州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林仁华、陈和文、周武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02月24日,本院向修文县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均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林仁华、陈和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武强有与他人共有的位于福清市房屋,本院已于2021年07月28日委托xxx市人民法院查封。
七、2021年07月0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黔0123执4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林仁华、陈和文、周武强贵州修文禾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