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小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代理人:蒋文皓,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子午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西地贰街区17幢2013室。
法定代表人:姚冬文,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小云与被执行人南京子午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148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违约金、仲裁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4,524,322.59元,另承担案件执行费47,643.23元,并依法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8,534.8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7,643.23元后,剩余970,891.61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2、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2021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王小云书面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由申请执行人递交的材料、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