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二街2号(8-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100JT72G。

法定代表人:王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玉宝,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大伟。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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