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庄市福腾汽贸有限公司
被告:枣庄聚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枣庄市福腾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聚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枣庄聚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庄市福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枣庄聚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枣庄市福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