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曾露,男,1994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曾露信用卡诈骗罪罚金刑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2018)新432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罚金刑2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5月29日、6月11日、6月15日、6月28日先后五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就协助单位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委托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查控及调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可用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