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甘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阳胡阳,男,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刘金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申林久,男,贵州金沙县岩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汪小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甘洪与被告(反诉原告)刘金禄、汪小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甘洪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00元,并按总借款每月2%支付利息57000.00元(自2019年04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3日,共580天,直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227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04月23日,被告刘金禄因凯里市畅达国际广场项目资金周转原因特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为此,被告刘金禄向原告甘洪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了由原告甘洪向被告出具150000.00元,还款时间为2019年06月22日,在承担每月2%的利息的同时,以其妻子即被告汪小露名下世纪城房产作为抵押。双方还约定了若借款人拒不还款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借条签订地贵阳市,但具体地点未明确约定,无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故该条款应当无效。还款时间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现无奈之下只好诉至贵院,依法判决为谢。 反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二反诉人经济损失3000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返还违规收取的利息9000.00元给反诉人;3、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因其恶意诉讼造成的律师费(法律服务代理费)12000.00元;4、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由被反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反诉人因长期在被反诉人持股的贵州仟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旗下承建劳务工程施工,因资金短缺就在被反诉人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短期借款,早在2019年04月23日之前,就曾经在被反诉人处借款100000.00元,按日支付利息1000.00元,借期7日就向被反诉人指定的微信名为北风的收款人共支付高额利息7000.00元,该事实有微信截图作为凭证。2019年04月23日,因反诉人承建的贵州仟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旗下的凯里市畅达国际广场C1地块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再次向被反诉人借款150000.00元,《借条》约定月利息2%,借款期限60天,反诉人出具《借条》后,被反诉人要求反诉人按照之前的惯例,在收到借款后立即支付利息15000.00元,甘洪将150000.00元贷款打入反诉人账户后,反诉人就向其指定的收款微信账户北风支付了15000.00元,该事实也有微信截图作为凭证,究其原因是反诉人被胁迫所致,因为如果不按被反诉人甘洪的要求在其处借款,很有可能工程款长期拖欠。后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就在该公司另一股东刘松处交涉,中止利息支付,由刘松在反诉人应得工程款中直接扣取150000.00元用于偿还被反诉人,并言明甘洪自行毁掉借条即可,该事实有刘松出具的支付凭证、电话录音为证。难易意料的是债务清偿后被反诉人居然利用手中的欠条恶意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冻结了二反诉人的银行账户,导致二反诉人2020年底无法支付工程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只能贷款支付。因此遭受不必要损失(利息)30000.00元,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借条》时约定:“到期未偿还甘洪有权向此借款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并注明了协议签订地点为“贵阳市”,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甘洪及被告(反诉原告)刘金禄均陈述《借条》签订地点是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双方《借条》约定的管辖法院应系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0(已减半)元,由本诉原告甘洪自行到本院退回;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0元,由反诉原告刘金禄、甘小露自行到本院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勇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