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处锋,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郑旭峰,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处锋与被执行人郑旭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093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郑旭峰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李处锋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306 47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郑旭峰名下无注册公司信息、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其互联网银行账户内无余额。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6月24日先后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二十个,于2021年6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共280.06元。本院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8日依法强制解除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合同三个,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险账户内共62
604.09元。上述到位执行案款共计62 884.1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李处锋发还62 054.15元,剩余830元作为执行费予以缴纳。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案款尚有244 421.85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李处锋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0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