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李×乙、张××与被告刘××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甲、李×乙、张××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自愿自行协商处理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李×乙、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计469元,由三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