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潍坊高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75号。
法定代表人:程国华,执行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鹏,山东国曜琴岛(潍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娟,山东国曜琴岛(潍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融达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6222号(投资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陈宝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潍坊高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融达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胜永、李云仙、李乃俭、于晓军、孙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融达经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融达经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