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坤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申请执行人:李培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
申请执行人:张显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毛家镇石塘村*组。
委托代理人:陈祖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毛家镇春水村*组。
被执行人:李培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黎光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5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李培洪、黎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胡坤荣、李培伦、张显更购房款人民币70000元,并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违约金;二、驳回胡坤荣、李培伦、张显更的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李培洪、黎光英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2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李培洪、黎光英负担,与判决款项一并给付本诉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32元由李培洪、黎光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双方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培洪、黎光英差欠申请执行人胡坤荣、李培伦、张显更购房款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共计7093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2021年10月2日前自行处置名下位于瓮安县住房给付所差欠申请执行人购房款及相关费用;二、若被执行人李培洪、黎光英未在2021年10月2日前履行所差欠申请执行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被执行人自愿将名下位于瓮安县交由本院依法启动评估拍卖后给付差欠申请执行人购房款及相关费用;三、执行费950元未交纳。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再重新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