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德花,女,汉,****年**月**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穆梓坤,男,汉,****年**月**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花与被告穆梓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德花未按照法律规定按期交纳诉讼费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王德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耿延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