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天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薛良,新疆公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马莹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天明与被执行人马莹超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天明与被执行人马莹超达成和解,约定乙方马莹超欠何天明120000元,乙方马莹超于2021年9月18日支付10000元,剩余110000元,乙方马莹超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甲方何天明支付50000元,2021年10月31日前乙方马莹超向甲方何天明支付2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甲方何天明向莎车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21)新3125执1300号案件的执行,若乙方不按照此协议履行,甲方何天明可持本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强制执行数额为120000元,且乙方马莹超向甲方何天明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天明与被执行人马莹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天明向莎车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