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原告:方树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李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树林、方树春诉被告李君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方树林、方树春于2021年8月17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树林、方树春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方树林、方树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方树林、方树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