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原告:方树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李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树林、方树春诉被告李君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方树林、方树春于2021年8月17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树林、方树春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方树林、方树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方树林、方树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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