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五寨县大宇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五寨县北外环石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身份证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神池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寨县大宇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五寨县大宇通运输有限公司需近一步了解事实,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了解事实的需要,原告为此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五寨县大宇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由原告五寨县大宇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