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兰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系申请人郭兰英的外甥。
申请人:张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申请人:张广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申请人:张小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申请人:漯河市旺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镇政府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马广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三申请人郭兰英、张好、张广村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张小兵驾驶、被申请人漯河市旺发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L×××××/豫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扣押于襄城县大唐伟业物流公司(地址:北环路“中力××能源”院内),保全价值为200000元。并由申请人郭兰英、张好、张广村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金额为200000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申请人郭兰英、张好、张广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漯河市旺发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豫L×××××重型半挂牵引车/豫L×××××重型自卸半挂车查封扣押至襄城县大唐伟业物流有限公司(北环路中力新能源院内)。
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扣押的,申请人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郭兰英、张好、张广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