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安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赵立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魏安琪与赵立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安琪与被执行人赵立安达成了自行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赵立安兑现了部分款项,并承诺剩余款项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院作出的(2020)湘0524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湘0524执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要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  欧阳杰

审判员  刘任平

审判员  邹军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阳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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