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张风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建伟与被告张风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伟、被告张风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建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7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周建伟现金伍万元整,用于养牛,期限为一年,如果到期不能归还,张风船自愿用牛抵顶全部欠款。至今被告未偿还借款,特提起诉讼,望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举证 原告周建伟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借条一份;
2.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青同支行明细账查询7份、账户交易流水1份。
被告辩称 被告张风船辩称,现在没有钱,还不了原告,对欠款数额认可。
被告张风船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借款明细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一份,证明偿还利息情况。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向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青同支行借款100000元,并于2017年8月28日将其中50000元取出后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张风船,被告张风船认可收到该款项,并于当日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建伟现金伍万元(50000元)整,用于养牛,期限为一年(2017年8月28日到2018年8月28日)。如果到期不能归还,张风船自愿用牛抵顶全部欠款借款人张风船身份证号1323361974082215162017年8月28日。
另查明,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后,被告张风船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向原告账户直接转款偿还部分借款利息。
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50000元,在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张风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建伟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张风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