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梓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喜平,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度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旭生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度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旭生研发大厦****v> 法定代表人:杨惠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伟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贤,广东潮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少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贤,广东潮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贤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学东,广东潮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婷,广东潮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郑梓彦与被告深圳度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度通有限公司、陈伟雄、黄少雄、林贤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度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10日计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时止,按6%/年的标准进行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为4400000元);2、判令被告度通有限公司、陈伟雄、黄少雄对被告深圳度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林贤乔对本案其中1500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深圳度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000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对此,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委托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及杨淞英向被告深圳度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汇付了借款6000000元和5000000元,2015年2月5日和2015年3月4日再委托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向被告深圳度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汇付了借款30000000元和9000000元。为确认被告深圳度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00元的事实,双方于2015年2月9日分别签署了合同编号为第20150209号以及第20150209(1)号两份《借款合同》,同时,被告度通有限公司、陈伟雄、黄少雄分别为被告深圳度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自愿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保证书》。借款后,被告深圳度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先后返还了原告借款10000000元,至2015年5月9日尚欠原告借款40000000元未能付还,对此,被告深圳度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函》,承诺在2017年5月9日之前付清尚欠借款;同时,为确保被告深圳度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按照约定返还原告借款,被告林贤乔自愿对其中借款15000000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但截至目前,被告深圳度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仍没有按照约定返还原告尚欠借款,被告度通有限公司、陈伟雄、黄少雄、林贤乔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保证人,也没有向原告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补充事实和理由:涉案50000000元的借款是深圳度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之前所在单位深圳市x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深圳市x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原告之名义与各被告办理了涉案借款50000000元的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并非本案争议标的的实际出借人,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并不具有债权人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梓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800元,退还原告郑梓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少利 人民陪审员  郭晓洪 人民陪审员  黄小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廖国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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