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尤良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徐小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尤良理与被执行人徐小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粤1624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徐小龙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尤良理人民币20万元。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徐小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被执行人徐小龙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徐小龙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小龙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向和平县自然资源局、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县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平县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小龙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X×××××的小型汽车一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尤良理的申请发函给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但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至今未予回复。并根据申请执行人尤良理的申请只冻结被执行人徐小龙的一张银行卡账户,解冻其他银行卡账户待他们处理。本院已网上冻结被执行人徐小龙银行账户。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尤良理,申请执行人尤良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小龙所有的车辆,并冻结被执行人徐小龙银行账户外,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小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且被执行人徐小龙现下落不明,故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尤良理发现被执行人徐小龙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国徽
审判员 袁稳定
审判员 谢庆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海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