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宇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新五里庙建材市场A区39号、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7XW3A(1-1) 法定代表人:胡文红,经理。 被执行人:王玉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宇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货款及违约金115900元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合肥市(产权证号:合产110059939)房产一套,本院暂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21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甘 超 审判员 杨 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