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木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郑玉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福,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魏巍,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木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线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证券公司无有价证券、无可供执行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均已被其他法院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经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黑1081执2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广峰 审判员 冷辉祥 审判员 何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