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46824R,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3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郑文达,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利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UYT1C,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412号中恒建材广场2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唐南妃,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利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5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通知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7日内办理缴纳上诉费用事宜,但上诉人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判长 陈太洪

审判员 李宝鹏

审判员 郭冬燕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陈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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