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水市创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市中河滨中路富康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692739390Y。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喜雨,副总经理。

被告:李向阳,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罗远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创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向阳、罗远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创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创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水市创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赤水市创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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