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水市创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市中河滨中路富康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692739390Y。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喜雨,副总经理。
被告:李向阳,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罗远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创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向阳、罗远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创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创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水市创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赤水市创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