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欧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欧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张某诉称,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的丈夫张海宽是同事关系,2017年9月20日张海宽以买房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张海宽出具借条给原告并承诺2018年6月31日前归还,如果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至今张海宽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一直未归还。2021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得知张海宽已经去世,经查被告与张海宽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张海宽的合法继承人,被告应在继承张海宽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的户籍地为河南省太康县。被告丈夫张海宽自2003年起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2021年2月,张海宽因故去世。被告欧某从未在张海宽户籍地居住。故河南省社旗县既非被告住所地,亦非经常居住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周口市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詹兴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毕方方 书 记 员 李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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