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渠淑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登冉,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荣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渠淑秀与被告潘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渠淑秀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渠淑秀以与被告潘荣辉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潘荣辉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渠淑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渠淑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