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46号。
法定代表人:彭滨,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华,湖南悦凌(郴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湖南悦凌(郴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袁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邓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袁海燕、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183.56元,减半收取1091.78元,保全费973.43元,合计2065.21元,由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