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大厦505室。
法定代表人:何燕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胜涛,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上列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亮,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湖南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静、刘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的(2018)湘01民终1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制作民事调解书,应先提审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