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英明,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审理经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19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人王英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英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酷酒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上述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信息,本院已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经2017年9月19日、12月20日两次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执行罚金金额为10000元,退赔金额为14000元,目前已执行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移送部门,移送部门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吉0194执329号被执行人王英明刑事罚金及退赔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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