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张国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张国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勇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1184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志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鄢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