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桂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丽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告:张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5248549D,驻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3299号新华大厦A座15层。
负责人:张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本单位职工,住潍坊市奎文区。
审理经过
原告付桂民因与被告王丽梅、张万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12日,付桂民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付桂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付桂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