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德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熊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德安与被执行人熊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民终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慧应支付宋德安货款本金284072元、利息53405.54元(利息已计算至判决之日,2020年1月14日至货款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以2840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210元、执行费4962.16元。但被执行人熊慧一直未能按期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经申请立案执行该案,2020年9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中止执行,2021年7月20日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民再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19)湘09民终2277号民事判决。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7月17日、9月14日、2021年8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熊慧名下无股权、证券等财产信息。于2020年6月2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熊慧名下位于鹿寨镇城南龙田路18号水榭华庭8栋1单元301室的房屋一套(暂不宜处置),于2020年9月1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熊慧部分银行存款23500元、被执行人熊慧于2020年11月19日履行了300000元(以上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315467.84元,剩余部分作为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缴纳)。
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熊慧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宋德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宋德安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37477.54元及利息,尚有22009.7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